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促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工信規字〔2023〕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集成電路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專門從事集成電路設計、芯片架構設計、EDA及IP開發設計、生產、先進封裝測試、裝備、材料和零部件等經營活動的相關企業。
第二章 推進產業鏈強化優化
第四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500萬元。
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集成電路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設計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500萬元。
對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均1億元以上,且第二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30%及以上但尚未達到下一檔扶持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設計企業,經認定,給予20萬元的扶持,享受本款扶持后企業達到下一檔扶持條件的,按差額補足方式給予下一檔扶持。
第五條 對申請第四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集成電路設計業務或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設計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占企業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二)企業須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已授予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自主知識產權,且具備開展集成電路設計業務等的軟硬件實施條件。
(三)申請本扶持的企業當年集成電路設計業務或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設計業務營業收入應當達到2000萬元,且在《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達到相應門檻。
(四)同一法人代表企業、隸屬于同一集團企業、控股企業、母子公司等相關企業之間的業務收入不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范圍。
(五)享受過《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扶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主營業務收入突破扶持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不可申請本細則主營業務收入突破扶持(即第四條前兩款),但可享受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增長扶持(即第四條第三款),如申請年度未滿足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均1億元以上,且第二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30%及以上條件的,不予扶持。
第六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當年產值首次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零部件類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500萬元。
第七條 對申請第六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企業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能力和條件。
(二)申請本扶持的企業當年集成電路裝備、材料、零部件業務產值應當達到2000萬元,且在《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達到相應門檻。
第八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當年產值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的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400萬元。
第九條 對申請第八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企業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能力和條件。
(二)申請本扶持的企業當年集成電路生產制造業務產值應當達到5億元,且在《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達到相應門檻。
第十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當年產值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集成電路先進封裝測試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扶持,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扶持3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申請第十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企業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能力和條件。
(二)申請本扶持的企業當年集成電路封裝、測試業務產值應當達到1億元,且在《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達到相應門檻。
(三)享受過《關于加快IAB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穗開管辦〔2017〕77號)中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扶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主營業務收入突破扶持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不可重復申請本細則產值突破扶持(即第十條)。
第十二條 申請本章補貼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認定及實質審核。
第三章 突破產業關鍵核心技術
第十三條 對企業研發多項目晶圓(MPW)直接費用、購買光罩(MASK)直接費用和工程片、試流片加工費用的40%給予補貼(相關費用按照不含稅計算),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十四條 申請第十三條研發補貼的企業,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及實質審核。申請本條扶持的研發費用投入須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部分,不包含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等。
第十五條 對企業專業從事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開發設計的,對加計扣除后的研發費用按30%的比例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十六條 對申請第十五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加計扣除后的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從事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活動,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規定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國家有關文件有調整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本條扶持的企業主營業務須為集成電路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開發設計,并形成收入,其從事ARM、X86及RISC-V芯片架構、EDA及IP研發設計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占企業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企業研發費用(不含稅)扶持采取事后補助方式,企業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完成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申報。
(四)申請本條扶持的研發費用投入須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部分,不包含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等。
(五)申請本條扶持的研發費用投入不可重復申請區內其他研發費用補貼。
第十七條 申請第十五條研發補貼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認定及實質審核。
第十八條 本章扶持事項特殊說明如下:
(一)申請項目研發補貼的企業,應當設立研發項目的財務輔助賬,申請上級和本級財政資助總額不能超過企業項目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二)同一法人代表企業、隸屬于同一集團企業、控股企業、母子公司等相關企業之間互相采購產品不納入補貼范圍。
第四章 支持國產化自主創新
第十九條 對區內集成電路企業自行采購符合要求的非關聯集成電路企業或機構自主研發設計的光刻、沉積、刻蝕、量測四類設備,且新購置單臺(套)設備價值超過500萬元的,經認定,每單給予25萬元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二十條 對申請第十九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申請本扶持的企業購買的光刻、沉積、刻蝕、量測四類設備須為內資主導控股的非關聯集成電路企業或機構自主研發設計的產品,且新購置單臺(套)設備價值超過500萬元。
(二)申請本扶持的企業購買設備須為自行研發或生產使用,且相關設備需納入企業固定資產。
(三)設備購買費用(不含稅)投入須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不包含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設備購買費用的首筆付款須在《辦法》印發之后。
(四)購買設備訂單不限于同一產品或購買于同一公司。
第二十一條 對區內集成電路企業自行采購符合要求的非關聯集成電路企業或機構自主研發設計的EDA工具及IP授權,且年采購金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按其當年實際采購金額的1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第二十一條扶持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申請本扶持的企業購買的EDA工具及IP授權須為內資主導控股的非關聯集成電路企業或機構自主研發設計的產品,且年度采購金額累計50萬元以上。
(二)采購費用須為企業自有資金投入,不包含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扶持資金。
(三)購買金額(不含稅)的計算全年累計,不限于同一時間、同一產品或購買于同一公司。
第二十三條 申請本章補貼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認定及實質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章扶持事項特殊說明如下:
(一)企業與購買廠商之間不可是同一法人代表企業、隸屬于同一集團企業、控股企業、母子公司等相關企業。
(二)申請本條扶持的產品發票等不可重復申請區內其他采購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對交易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以虛構、隱瞞、夸大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獲得本細則扶持的企業如違反相關承諾,相關單位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全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本區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
第二十八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資金發放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涉及的產值及同比增長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本細則所涉及的費用支出的條款需提供發票予以佐證的,具體以發票票面金額(含稅)作為核算依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本細則涉及的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價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本核算中不計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三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最高”、“達到”、“以上”、“不超過”等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匯率中間價計算,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本細則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涉及的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條款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人民政府安排,分別納入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各部門按照區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廣州開發區、黃埔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本細則所引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有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