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半導體產品“原產地”認定規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稱,根據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相關規定,“集成電路”原產地按照四位稅則號改變原則認定,即流片地認定為原產地。請在申報時準備好PO證明材料,以備海關核查。具體規定可參考《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發布)。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建議,“集成電路”無論已封裝或未封裝,進口報關時的原產地以“晶圓流片工廠”所在地為準進行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根據《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進出口貨物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